特别拘留期,是指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履行批准程序,即可以延长侦查期间。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结束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由于特殊原因,特别复杂的特殊情况,不能长期交付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在第124条规定的期间内,下述案件仍然无法侦查结束,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哈以延长2个月:
(1)交通非常不方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犯罪团伙大案;
(3)重大、复杂的流窜作案案件;
(4)犯罪范围广泛,难以取证的重大犯罪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27条,犯罪嫌疑人可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并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六部门《办法》第30.31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满后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羁押期限延长的主要案情以及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检察机关应当在羁押期满之前作出裁定。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126条和127条规定的条件,对需要延长侦查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裁定。实际上,还有一次中重新计算拘留期限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条例,下述情形如不包括原侦查羁押期限,则应重新计算侦查拘留期:1.在侦查期间,如果发现其他严重犯罪行为,发现其他严重犯罪行为者,从发现之日起,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
1、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重新计算对其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是,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2.嫌疑人无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侦查拘留期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但不停止侦查、取证。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可将其自报的姓名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精神鉴定时,不应计入侦查拘留期间。其它的鉴定时间应计入拘留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