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抚养、抚养、抚养、抚养、抚育、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索取劳动报酬的;
(三)由于情况紧急,必须先予执行。
二、抚养费用的内容是什么。
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是指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目前还应负担在校接受高中或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但由于上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或因考分不足而产生的资助费用,不应被视为抚养人。
未经父母双方同意,孩子就读时,家长或母亲有异议时,可以免除学费,并由母亲/父亲同意支付。
如有需要,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没有法律根据,家长可拒付。
孩子因重大疾病或绝症所需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可报销为限,如子女因肾衰需更换肾脏者,孩子得了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等都不在抚养费的范围内,只有在道德上,父母才能负担这笔费用。在法律上没有承担这一成本的义务。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法院的具体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该标准是以保障儿童基本生活、学习等需求为依据的,法庭在诉讼时,将按照该标准来定金额。此外,夫妻双方同意决定孩子抚养费的时候也可参照这个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将这一标准视为抚养孩子的最低标准。可参照这个标准,或者超过这个标准,但是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因为它是保证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
1)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要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但是,法律上为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太低、无法有效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就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处理问题制定了一套比较详细的标准。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计算。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②没有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③如条件特殊,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