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随母亲生活。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让子女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孩子与父母一起生活,但有抚养能力却不能满足抚养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与此同时,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随父亲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二)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他们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因绝育或因其他原因而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孩子,但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子女随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其他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父亲和母亲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在一起,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
(四)对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生活发生争执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但是,应该考虑到孩子毕竟是行为能力有限,认识判断能力有限,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孩子的选择对他们健康成长不利,法院可以从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作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判决。
(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给予同意。在具体约定时,父母双方应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时间.交接方法.抚育费用负担等约定明确。
(六)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子女提出额外抚养费的,应另提起诉讼。抚养权的变更可以分为约定变更与诉讼变更两种,如果离婚后夫妻不能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七)如果一方对下列情况之一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
4.其它合理的原因需要修改。如果同住的一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劳教,被拘捕,接受监禁,长期在国外居住,不能直接抚养。
(八)父母双方同意更改子女抚养费关系的,应给予许可。如果父母因抚养条件发生变化或具有辨认能力而要求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的,可由父母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
(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另一方不反对夫或妻一方领养的孩子,而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由双方承担;夫妻一方收养的孩子,双方一直反对的,离婚后,孩子应由收养方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