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探访申请具体内容的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1958年10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平水庙xx号。

一:陈某,男,汉族,陈某,生于1964年2月xx日,住泉州市鲤城区中山中路xx号。

被告二:李某,女,汉族,成年,住泉州市丰泽区少林路xx花园xx号。

二,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两被告履行贵院2007(2007)丰民初字第2xx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1)偿还申请人朱某某45000元;

(2)月息2.5%;50,000从2006年1月27日到2006年5月27日之间支付利息,

以及(3)每月利息2.5%。本金为45000元,从2006年5月28日开始计算偿还借款日期的利息。

三、探视申请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以及2007年12月1日出具的(2007)丰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书,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偿还申请人朱某某45000元,并按月支付2.5%利息。50,000计付从2006年1月27日到2006年5月27日之间的利息;每月利息为2.5%。本金为45000元,从2006年5月28日开始计算偿还借款日期的利息。

因被告李某对判决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本判决自2008年4月18日起生效,但两被告至今未尽到相应义务。

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贵院予以批准。这就是我所说的: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综上所述,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有探视权的主体经过合法的申请,一般都能直接与其子女见面或在短时间内履行其父母的义务,但探访要求必须在不影响对方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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