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腐败犯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不同。国有资产私分罪是一种单位犯罪。从本质上说,贪污罪的主体是自然人犯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有所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以集体意志为主导,体现单位整体意志,有些人虽然分得了财物,却没有直接参与具体的私分行为;而贪污罪则是出于个人的故意,这通常是出于个人私利,合谋贪污中,各成员都有贪污罪,且有贪污罪。
三、犯罪对象不同。“私人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为国有资产,排除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公共财产;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所有公共财产,其中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公共财产;贪污罪的对象范围明显大于私分国有资产罪。
四、两者的处罚方法不同。对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责任时,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处罚单位,对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工或其他人一般采取追缴赃款的方法。贪污犯罪又要追究所有参与犯罪的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且,贪污罪的处罚重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资产私分犯罪实际上具有特殊性,在法律上规定,这种犯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构成。换句话说,如果是自然人,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另外公司、企业没有这类特殊身份,也无法认定为犯罪。此外,该罪行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要求“知道”而非不知情的非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