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作为高等学校教育机构,有国家法律授权,行驶国家行政权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然具有行政权力的主体地位,享有对其管理的违反规定的受教育者予以行政惩戒的权力。所以如果对此不服的受教育者有权提起对其的行政诉讼,其也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