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对子女的抚养权,如果父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可以向子女提起诉讼。配偶离婚后的任何一段时间,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了很大变化,都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儿童抚养权的变更,一般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变更决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无能力继续抚养孩子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履行赡养义务或受到虐待儿童的情况,人民法院会提供支助,(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生活在一起,或者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当事人另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扩展性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养育婚生和非婚生抚养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和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在孩子成年前,拥有这一权利的一方或双方都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一起生活,而这种权利在孩子成年前被取消。配偶离婚,通常也会导致夫妻中的一方失去抚养权。丧失抚养权的一方将丧失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然而,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有权探访,在商定或裁决的时间内定期看望孩子,并与孩子有相对短的相处时间。离异后抚养权的归属,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一旦无法达成协议,应由法院裁决。法庭裁定抚养权归属时,一般依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下列因素:夫妻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年龄等。对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权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一般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在没有亲属关系的情况下,有受教养的关系,但是没有亲属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解除,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一个父亲与继母或其母亲离婚,那么生(母)和继母(父)将其抚养,抚养权属于生养父母。在与继母、继父与继父离婚后,在其抚养下曾接受教育的继子,在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的情况下,认为抚养关系已解除,而该子女仍由父母抚养。总之,离婚后夫妻间产生的纠纷常常是以子女抚养权和共同财产为基础,产权相对客观,可以分割,但由于子女的人身权只能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但由于磋商始终存在不公,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