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离婚后的任何一段时间,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了很大变化,都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儿童抚养权的变更,一般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无能力继续抚养孩子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履行赡养义务或受到虐待儿童,(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生活在一起,或者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当事人另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