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现行犯或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嫌疑人,警察部门可先行拘留:(1)准备犯罪.犯下罪行或犯下罪行后立即被发现。(2)被受害人或在现场看到的人指认为犯罪的。(3)在附近或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在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走或在逃。(5)可能造成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6)不具名.住址,身份不明。(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有重大嫌疑。2.除了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力外,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下列两种情况的嫌疑人.被告人还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决定羁押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