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在押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别情况下,对逮捕的决定,可延长1日至4日。不必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即,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每个机关都有权在12个月内决定取保候审的最高期限。如居住在监视中,各机构有权裁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监控居住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权益更易受到公安机关的侵害,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又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时可以委托律师来协助。
《刑事诉讼法》第7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