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刑事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对其进行盘问。对发现不应羁押的,发出释放通知书,由看守所出具释放通知书,向被拘留者发出释放证书,并立即释放。经羁押人员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此分别作了如下处理:1.在拘留期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或者办理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3.在拘留期间未查明犯罪事实的,四、撤销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4.撤销案件,释放被羁押人员,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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