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按照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累计计算。警察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拘捕的,应当在拘押后3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批权的期限可延长1-4日。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案件比较复杂,或者是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报3号以内报难的。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很难在3号或7号内查明这类案件,因此法律规定可延长至30天,以满足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需继续执行,符合条件的,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对其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天内作出裁定。特别情况下的逮捕决定可延长1-4天。
日子。不必拘捕的,应立即释放。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总而言之,在刑事诉讼中,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4日。多名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羁押时间不超过37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