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满18周岁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一般而言,孩子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就不再有物质和生活方面的抚养义务。然而,对于父母有能力负担下列情况的成年子女,父母有义务接受教育抚养:1.丧失工作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2.仍在上学;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向其父母索取抚养费。由于强迫性抚养费所引起的争议,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程序进行。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只有当父母死了,失去了赡养能力,人们才会首先想到这样一种血浓于水的兄弟姐妹,但是现实生活很残酷,许多成人的哥哥或姐姐,自己独立生活能力很强,根本不愿承担弟弟或妹妹的未成年生活,然而,这种抚育义务本身也是法定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