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以下刑罚:1)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1.贪污、救灾、救灾、扶贫济困、移民、救济、防疫、防灾、移民、救济、防疫、防病、2.曾因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受过党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的;3.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被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的;5.拒绝支付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造成不能追回的;6.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二十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收财产。(三)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资产。不处理多起贪污罪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前款罪,提起公诉前如实认罪,坦白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减轻处罚;犯前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能减刑、假释。不处理多起贪污罪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前款罪,提起公诉前如实认罪,坦白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减轻处罚;犯前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能减刑、假释。

相关法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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