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0条)第一,行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以受贿罪、受贿罪、受贿罪、受贿罪、受贿罪、受贿罪、受贿罪、受贿罪、受贿罪和受贿罪。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保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5.向司法工作人员提供贿赂,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影响司法公正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上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情形之一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者。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在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情形之一的,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是“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