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依法应当逮捕,但因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不得逮捕;四、对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五、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侦查羁押中。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的,采取保候审方法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六、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的,可以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七、经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审查;八、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审查;六、持有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的,可以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