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腐败问题的惩治力度,在政府机关中有些腐败分子收敛了,在净化社会环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相关人员而言,贿赂犯罪是腐败的开端,关于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国家有关部门有法律规定,最重要的是,对当事人的犯罪认定具有积极意义。
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对象要素。
该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复杂对象。在这些对象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
该罪行以财物为对象。但是,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而应该是指它是否包含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样的好处是可以立即实现的,而且可以在未来实现。所以,作为受贿犯罪对象的财物,一定要是具有物质性利益并且以客观形式存在的一切财物。其中包括:货币,证券,商品,等等,另外,对于受贿者来说,他所追求利益的焦点,可能是该财物的价值,或者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因此,贿赂在受贿犯罪中:财物,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商品范畴。
㈡客观要件。
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对受贿行为的利用,是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利用职务便利。权力是指国家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依法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具体地说,是指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也就是行使职权直接行使职权的权利。以职务收受他人财物为目的,是一种典型的受贿行为。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受贿犯罪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所构成的。举例来说,负责管理调拨、分配、销售、采购者,利用他们的调拨权、分配权、出售采购权,以满足受贿人的欲望,并收取财物。
(2)利用与职务相关的便利。使用与职务相关的便利,也就是说,本人并不直接使用职权,而是利用其职权或地位所产生的便利,并从中索取或存非法财物。在实践中,利用第三人的职务便利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关于前两种情况,主要利用血缘关系,和本人职务无关。对纯粹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取财物的,不得以受贿罪论处。三种情形下,则与其职务有一定的联系。行贿人利用第三人的职务收受贿赂,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利用第三人的职务,应当以职务为基础或利用与自己工作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地位便利。二是受贿者为获取利益而进行的盘剥。从司法实践来看,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的使用,通常发生在职务限制或相互影响的情况下。
对机关干部而言,受贿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每个人都要坚持底线原则,决不能因为一时的贪念导致自己的腐败行为开始,所以这些要件,对相关部门进行警示是很重要的,一旦自己遵守了一点点规则就会导致自己的行为越界。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