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是指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之和。警察拘留的期限为3天 7天;7天 7天:特殊情况的,延长1~4天;30天 7天:多次,结伙;流窜;(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羁押期限:14天或17天计算方法:7天 7天,特别情况下,可以延长1-3天。法理基础:《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刑讯毕竟是《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此期间采取这种措施是为了更好地侦查刑事案件,所以一般刑事拘留的时间不宜过长,具体的刑事拘留期限如何,这一点已在上面提到。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