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安机关可先将其拘禁:1.预谋犯罪.犯罪后立即发觉。在这些犯罪中,预备犯罪是指实施犯罪,3.在附近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2.受害人或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实施了罪行;3.在附近或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破坏.伪造证据或合谋的可能性;6.不透露真名.地址,身分不详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很大。按照法律规定,羁押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施拘留,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采取羁押措施,执行羁押的公安机关应立即报告本级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