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客体要受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复杂客体。在这些对象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该罪行以财物为对象。但是,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而应该是指它是否包含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样的好处是可以立即实现的,而且可以在未来实现。所以,作为受贿犯罪对象的财物,一定要是具有物质性利益并且以客观形式存在的一切财物。其中包括:货币,证券,商品,等等,另外,对于受贿者来说,他所追求利益的焦点,可能是该财物的价值,或者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因此,贿赂在受贿犯罪中:财物,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商品范畴。(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性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3条,国别人员包括可以确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构任职的人员,以及拟设的国家人员,即国营公司,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者,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执行公务者。(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出于故意而犯下的贿赂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在没有受贿罪和受贿罪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是为他人谋利,没有受贿罪,而后者以酬谢的名义将财物送交给他的家人。实务中,行为人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来掩饰自己犯罪的真实意图,因此,对此,必须深入分析和判断。如此一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收受财物,只能象征性地支付一笔小钱,实际上是掩盖贿赂的一种手段,而应以贿赂罪论处。在这一案件中,对贿赂数额的计算,应以行贿人所购物品实际支付的数额减去被贿款的现款。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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