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员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公告方式向失踪人员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宣告失踪是离婚的原因之一,宣告失踪并不是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一方失踪或失踪时,另一方仍可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对夫妇一方下落不明,对另一方提起诉讼,无论下落不明人员离开时间有多长,法院均应受理,按普通程序审理;法律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针对失踪人员的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的地方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与经常居住地点不符,则由经常居住的法院管辖。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找到,将缺席判决。但是判决结果并非一定要判决离婚,人民法院还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还应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提交法庭。处理离婚手续时,要确认抚养权和抚养费,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必须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如在其后一方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当事人中的一方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请,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