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空心房”问题,国家对农村“空心房”进行有偿回收,鼓励大家自愿退出,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关于补偿标准,各个地区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空心房”是无人居住的房子,但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非常普遍,因此并非所有无人居住的房屋都属于拆除的“空心房”,属于拆迁除的有下面这四类:
1、长期没有人住,而且也没有人来进行修缮。
2、危险房屋有安全隐患,无法满足正常居住需要。
3、一些违反规定建设的“空心房”。
4、宅基地标准是“一户一宅”,除此之外的其他房屋也属于“空心房”。 “空心房”不会被强行拆除,如果是要拆除“空心房”,必须在与当事人沟通,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才可以实施。农村“空心房”的判断,必须通过有关部门进行相关的鉴定程序,鉴定结果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