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一般由公安机关受理报警,立案侦查,抓获嫌疑人,经检察机关调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的37天内,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批捕后,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2个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复审期1个月,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在3个月内审理判决,如案情复杂,每一阶段均可延期。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