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讯是司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诉讼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讯是司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诉讼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将其传唤到指定的地方或其住所,由所在单位讯问,但应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及时处理案件,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该传票应提前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者须按传唤要求按时到达。无故拒不到案者,负法律责任。如果被依法传唤拒不到案,司法部门可以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强迫疑犯到案。必须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也可在拘传之后改变强制措施,实施逮捕或拘留。与此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以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种表现,犯罪嫌疑人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中,拘传是强制执行的一种形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可以拘传,并经两次传票传唤。这里有三层含义:(1)被适用的人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要出席诉讼程序。(2)传票已被传唤。(3)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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