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行使探望权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探访方式,时间通常是父母在离婚时约定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商讨孩子的探视方式、探望方式、时间等方面作出具体细致的安排。双方对孩子的探望在离婚时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通常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严重改变孩子生活规律的前提下,规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者可以与孩子单独沟通。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了司法救济:“当事人因探望权问题而单独起诉的,法院予以受理。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义务。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采用各种手段妨碍对方实现探视权,则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其探望权。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扶养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实行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实践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如果协商未果,可以在收集有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探访权,也称为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在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络、会面、交往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从法理上来说,探望权是一种以亲权为基础的派生权利,只要探视关系存在,探望权即为非直接扶养一方。对所涉当事人而言,探望自己的子女是其重要权益,但对相关当事人而言,这类人生问题的解决,当然要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去做,所以一般都是可以合理解决的,不过与具体问题相关的解决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要多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