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受贿犯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以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在单位受贿犯罪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犯罪,如某国有单位虽然索取他人财物,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犯罪。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受贿犯罪中索贿的刑法明确规定要从重处罚,而单位受贿中索贿并非法定从重处罚情节。2.受贿罪是一种复合行为犯,构成该罪行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要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使其职务上的主管.负责或承办某公共事务的权力和它所构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而单位受贿罪则是指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了他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犯罪,未规定构成犯罪的单位必须有本单位有关职务或者职权的使用。3.单位受贿罪中要求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该“情节严重”是单位受贿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对犯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在定罪中并不存在这一情节。4.在贿赂犯罪中有斡旋贿赂的行为,即一国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所造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但是,在单位受贿罪中并不存在斡旋贿赂行为,它是指国有单位利用其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有单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不构成斡旋受贿犯罪。监狱看守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发生贿赂行为,则将按照具体的贿赂数额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国家法律的惩罚。所以,具体量刑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