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犯罪、犯下罪行或犯下罪行后立即被发现。(2)被受害人或在现场看到的人指认为犯罪的。(3)在附近或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试图在犯罪之后自杀、逃跑或逃走。(5)可能存在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6)非真名,住址,身份不明。(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很大的。除公安机关依法有权决定刑事诉讼的拘留和执行拘留外,第165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符合该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5条规定情形,应当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