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权,也称为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在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络、会面、交往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从法理上来说,探望权是一种以亲权为基础的派生权利,只要探视关系存在,探望权即为非直接扶养一方。如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子女的探视权,但在实际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因各种原因拒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在收集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目的但注意到,法院通常仅采用排除阻碍措施,而不对儿童的身体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了司法救济:“当事人因探望权问题而单独起诉的,法院予以受理。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义务。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采用各种手段妨碍对方实现探视权,则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其探望权。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扶养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实行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离婚后配偶对子女的抚养权归一方所有,未将子女作为间接抚养方,离婚后子女有探视权,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可由离婚双方协商解决,其中一种法律支持是准许探望子女,但不影响子女学习和生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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