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不因放弃抚养权而丧失,放弃抚养权仍应给予抚养。家长对孩子应尽的教养,教育的义务是不应该也不能放弃的。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如下: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扶养义务。如果父母未能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孩子,则有权向父母支付抚养费。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有权要求子女支付抚养费。第28条外公、外公、有经济能力的孙辈、外孙辈、父母已去世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辈,有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对于孩子已经死了或者孩子无法抚养的祖父母,爷爷奶奶,有赡养义务。第29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兄弟姐妹,对其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有扶养义务。兄弟姊妹由兄长扶养长大,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妹,有扶养的义务。第30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权,不应干预父母再婚和婚后生活。孩子对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更而终止。第36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在离异之后,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8条父母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执行探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该法的相关条文包括:第十七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适龄女性子女在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时,必须履行义务。第45条父母享有与未成年子女同等的监护权利。如果父亲去世,丧失了能力或其他情况下无法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任何母亲的监护权都不得受到影响。第46条离婚后,因执行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抚养子女的,应当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对当事人而言,最重要的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有法律上的保障,因为未成年人属于国家的弱势群体,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解决,有明确的规定,即使自己并不想拥有抚养权,不过对于自己的抚养费自己还是需要积极履行,这是自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