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对象.客观表现.犯罪主体.主观能动性。1.侵犯贪污贿赂犯罪对象的行为对象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我国的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治吏清明.反腐败为其主要内容。受贿:贿赂犯罪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有财产权,还严重腐蚀了党和国家的身体健康,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破坏了国家廉政建设制度。2.贪污贿赂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国家廉政制度的严重情节。在这些人中,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罪.挪用公款,也有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相对应的行贿.引诱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方式.以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罪,其他犯罪一般表现为作为。3.犯罪主体本类犯罪主体包括两个类别,一类为自然人,一类为单位。对于自然人而言,大多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等。从单位看,既有单位犯罪纯正,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贿赂单位。4.主观能动性本类犯罪,其主观方面都是由故意构成的,即行为人明知故犯将有损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诚信,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疏忽不得构成此类罪行。事实上,贪污罪和受贿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贪污是当事人侵吞公产,并将公有财产权划归自己名下,而且贿赂是利用职务之便收人之利,现在这种腐败和贿赂的行为不仅发生在国家公务员身上,有些商业主管,或者是只要这些具有一定权限的人就有可能发生贪污和贿赂。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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