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使用职权是指行使其职务上的主管,负责或承办某一公共事务的权利所构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受贿。这就是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要求他人接受财物。第二,收受贿赂。这就是犯罪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取利益可能是不正当的,也可能是正当的。相对于被动的受贿罪,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社会危害更大。对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贿赂,并不要求犯罪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