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保释:1.可处以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2.可处以监禁,或可处以监禁,在法律上实施保释并不会造成社会危险,3.在法律上应当逮捕,但由于患有重病,或者是怀孕.给自己的婴儿喂奶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经审讯.审查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定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被逮捕的嫌疑犯.被告被捕,法律规定的侦查拘留.审查起诉.初审.二审期间不得结案,对于持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采取取保候审办法不构成社会危害,不构成犯罪,但是,无需逮捕的嫌疑人;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8.移送起诉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