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满两岁儿童的抚养权,首先,离婚后,在哺乳期期间哺乳的孩子,应由母亲照料。第二,如果有一些特殊情况,父方也可以获得两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其中包括:1.在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约定两岁以下的孩子随父一方生活。2.母方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父亲可获得抚养权:(1)长期存在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2)有不尽抚养义务并由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以及(3)出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二)两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首先,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同意轮流抚养孩子。第二,在父母双方请求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优先考虑: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孩子过长时间生活,居住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住。5.父母和母亲在子女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三)两岁以上儿童抚养权归属的特殊情况:十岁以上儿童的抚养权属于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根据其年龄.智力进行民事活动。孩子一到十岁,就意味着他作为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成熟度和对外部世界的理解力都达到了一定程度,可以为未来自己随父或随母一起生活作出判断和选择。所以,对于超过十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而发生争议的,父母双方应当考虑其意见。超过10岁的未成年子女选择跟随父辈生活,应是一项无条件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无关紧要的“意见”。当离婚案件中,当孩子跟父、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特别是身心健康,重在尊重子女意见,保护子女权益,再考虑父母意愿,才符合法律精神。在我国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在班级发生此类事件时,涉及到二胎的抚养权问题。有关各方应积极沟通确定此类问题,如双方协商不成时,应积极进行诉讼处理,解决与此有关的抚养权问题,解决抚养权问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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