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地方也针对“住改非”都有自己的规定,部分地区甚至可享受商业房的补偿政策。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一)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  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有两年以上纳税记录;  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相一致;  所以说,对于“住改非”房屋如何补偿,暂时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补偿标准还要按照地方的规章制度。但是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满意,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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