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发放贷款罪由公安机关立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非法发放贷款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怀疑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刑法典》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非亲属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罚款二万至二万元以下罚款。犯本罪的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犯罪构成应符合“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相对于非法发放贷款罪而言,主观性恶性、客观危害较小,因而对犯罪数额的要求也比较高。本罪立案标准第一项规定:“个人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非法放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罪立案标准第二项规定:“单位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应立案追诉:(一)非法发放贷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㈡非法发放贷款,经济损失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