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或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要求赔偿的是:1.未满18岁的公民,但年龄在16岁或18岁以上的人,把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资料,且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标准的儿童除外,2.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1)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用:(1)但是他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2)还在上学;(3)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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