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偷运淫秽色情影片、录像、图片、用于传播或传播目的图书、报刊等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走私淫秽物品,属“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偷运淫秽扑克、书籍杂志、书籍杂志一百盘以上至二百盘以上的,走私淫秽图片,其中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偷运淫秽物品超过500张或1000张的,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等于上述数量。本条第二款所列之最高数额,属走私淫秽物品之五倍,处三至十年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第二款所列之最高量,或虽不满五倍,或虽不满五倍者,但是,有构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汽车从事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终身监禁,并处罚金、没收财产。偷运非淫秽电影、影碟、录像带、磁带、音碟、图画、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