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偷运核材料罪的犯罪对象为外贸管制。核子材料属于违禁品,国家禁止它们自由流通,这与普通的可以合法流通的商品有本质区别。因此,偷运核材料的行为违反了特殊的外贸管制制度,即慈止品的进出口制度。核子材料走私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种新型走私活动。与武器相比,核材料比武器.弹药危害大,且有潜在危险,常常被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大量买进,因此核材料走私所带来的收益更大,使走私者不顾一切地去从事这种活动。与其他货物.相比,核材料的走私,其性质更加严重,更加侵犯各国的外贸管制,因此,法律将这些走私行为列为走私犯罪的首要目标。(2)本罪的客观性表现是违反海关法规,通过伪装.隐藏.冒充.欺骗或其他方式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逃避海关管制。我们所说的核材料就是能够用于制造核武器的各种材料和核燃料。核武是一种利用核反应堆释放出的能量进行杀伤破坏作用的武器,包括原子弹.氢弹等,其杀伤力是毁灭性的,其制造极其复杂和特殊,特别需要专门设施和材料。核燃料是一种主要的核材料。作为一种物质,核燃料可以大量释放原子能量,可为能量提供能量,是核武器产生巨大爆炸力量的基础。核燃料通常指易裂变的同位素,例如铀235。钚239。低于50千克铀释放的基底能量相当于20,000吨化学炸药。因为核燃料的特殊性质,常常是核材料走私者的犯罪对象。偷运核材料的行为,就是根据走私物品的性质,认定其达到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罪,因此构成本罪,对所走私货物的数量没有要求。如果有偷运上述物品,其行为本身可以被视为情节严重,在原则上都应当认定为犯罪。当然,如果是数量很少,而且综合了全部案件,属于情节明显较轻.危害不大的情况,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可以不被视为犯罪。(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过失不构成犯罪。实务中,本罪罪犯通常有营利的目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本罪一定有牟利或其他目的,因此,无论以何种目的走私核材料,均可构成本罪。《刑法典》第151条对走私核材料罪的量刑作了相应规定。在这些罪名中,自然人通常会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且如果情节比较轻,就是在3-7年的监禁期内处罚,并处罚金。如有特别严重情节,可对犯罪人判处终身监禁甚至死刑,并没收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