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或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要求赔偿的是:1.未满18岁的公民,但年龄在16岁或18岁以上的人,把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资料,且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标准的儿童除外,2.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1)丧失工作能力或者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仍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但是他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2)还在上学;(3)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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