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局执行逮捕,并退回卷宗。由于已批捕,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为2个月,不补充侦查。准予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逮捕请求。在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人犯的,应当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送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查明,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事实上,它是一种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项程序性工作,批准是检察机关的职权,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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