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被逮捕后,对其侦查期间的羁押不超过二个月。事情很复杂,期满后不能结案,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期一个月。在上述期限期满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期两个月:1.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2.犯罪团伙大案,3.作案严重、复杂,涉及重大犯罪团伙,4.涉及广泛犯罪,难以取证的复杂重大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如果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某一民事主体又犯下了其他罪行,则需要对先前已确定的羁押或羁押期限进行重新确定,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民事主体犯有多项犯罪行为,则一般只执行最重的刑罚。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3、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