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贿赂罪(刑法第319条.第390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提供财物的行为。对违反国家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以各种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进行回扣、扣费的,以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罚金一万元以上的;(2)受贿金额不足一万元的;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贿赂;②贿赂三人以上的;③向党政领导人.司法官员.行政执法人员;④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被敲诈勒索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已取得不正当利益者,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单位行贿案(刑法典第291条)针对单位行贿罪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公营机关.公营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以上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立案:(1)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单位行贿案(刑法典第293条)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机构.各机构.各机构.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行贿或者以其他方式索取贿赂的;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贿赂;②贿赂三人以上的;③向党政领导人.司法官员.行政执法人员;④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如果以贿赂手段取得的非法收益归个人所有,依照本规定对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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