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逮捕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案情清楚,证据充分,则公安机关仍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若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还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一、在批准逮捕后,对起诉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2.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天内予以审查,并在审查起诉的期限内予以审查。4.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官审查案件是否属本院管辖,起诉书及卷宗材料是否齐全,卷宗装订.移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是否将技术鉴定材料单独装订为卷宗,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以及移交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一致,嫌疑犯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5.经审查,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有遗漏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制作后的受理登记表。6.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确保在逃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7.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