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报案的书面举报材料,盖公章。2.了解情况的人如实说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3.所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犯罪嫌疑人为本单位雇员的有关证明材料,例如录用.聘用合同.本人填写的登记表格.任命书.犯罪发生期间的薪金及签收、福利发放和签收等。4.所涉发票.借贷单据.物项清单.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单.银行出库.提单等原件及复印件。5.嫌疑犯的签名(伪造签名)或所用印章的原件和副本。6.嫌疑犯在与犯罪有关的职位.所承担责任的证据。7.本罪起始点:挪用本单位资金10000-30000元以上,三个月未还的,或者从事营利活动者,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20000元以上,从事违法活动。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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