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在离异之后,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
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异后哺乳期间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裁定。
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
第38条父母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执行探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子女和女方权益进行照顾。
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
明确的有关原则。
子女抚养权原则上规定,如果父母离婚,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发生变化。扶养儿童的权利,主要取决于扶养条件。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中,对子女抚养权这一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抚养费问题上,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入手,要注意家长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让子女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
2.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与父亲一起生活,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4.父母和母亲在孩子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条件,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
5.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双方应考虑其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对子女进行轮换的,可以给予许可。
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可先由双方商议,若协商成功,则抚养权归谁,但若协商不一致,则需通过法律途径,让法院作出裁决。法庭通常会从对子女生长和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哪一方有利于子女成长,哪一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