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能作出批捕和判决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判决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发逮捕证。2.被拘捕者不得少于2名。当被拘捕时,必须向拘捕人出示拘捕令,并要求被拘捕者在拘捕令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如果被捕者拒不签署逮捕证或按手印,则在逮捕证上注明。3.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对发现不应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即刻释放的,给予释放证明。除非有妨碍侦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逮捕原因和拘留地点通知被捕者的家人或其所在单位。不方便通知的,请在卷宗中注明未通知的原因。4.前往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通知被捕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公安机关应当携带逮捕决定书及副本、逮捕证、介绍信、被拘留者的主要犯罪材料等。5.公安机关释放被捕者,或者将逮捕改变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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