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农村土地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拥有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法律对继承人对农村房屋的继承没有限制,因此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实务上,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证明也被房屋主管机关变更登记所接受。处理农村房产继承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和份额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可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按照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对房屋继承和变更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处理。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继承权和继承份额达成一致的,继承人应共同到不动产(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二、农村房产如何办理继承公证,首先要区分继承的农村房屋是家庭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再看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申请者除向公证机关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外,还应向公证机关出具房屋建筑审批表。继承人应共同向公证机关申请。按照《国家法典》,第一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孩子。另外,还向公证处提供村(居)死后遗属、亲属证明、房屋状况照片等。根据继承情况的不同,公证机关也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农村房屋继承权,最好由宅基地所在村的农村户口继承人继承,在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时符合政策规定。虽然土地使用证可以变更登记到继承人名下,但是未来申请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也不能在以后申请时予以批准。由于目前只有本村村民组织的成员才可以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土地使用权就被集体收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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