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户农民朋友有两处或者以上的宅基地,但是这些宅基地加在一起也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那么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按照一宅进行确权补偿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农村家庭只能申请使用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居住使用,且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很多被征地农民因此遇到了征收方以自己宅基地多于一处为由拒绝补偿的情况。  实际上,并不是只要宅基地多于一处就一定会被认定为违法占地,而是应当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认定。对于宅基地数量多于一处但总面积之和不超过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合法用地进行认定和补偿;对于因历史原因、合法买卖、继承或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给予补偿。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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