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取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住期间,一方自愿给予对方的财产,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当双方解除不合法同居时,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或由对方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在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抚育、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子女利益、双方过错程度等原则适当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