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而言,根据《刑诉法》的有关条款,由检察院批准逮捕,直至案件移交法院。其中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期为两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由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一个月),然后案件转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一般期限为1个月(当然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适当延长)。2.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警察应当继续对案件的案情和证据进行整理,然后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通常1个月内由法院收到检察院转交的起诉材料。3.如果是普通案件,经过整个司法程序,一般可在5个月内结束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